无论从务实角度还是从原则角度

Taiwan Data Forum trends and innovations
Post Reply
roselin97876
Posts: 83
Joined: Thu Dec 05, 2024 4:11 am

无论从务实角度还是从原则角度

Post by roselin97876 »

但定义和决定联盟法的适用范围是解决首要问题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它属于不同的类别。如上所述,国家宪法秩序的利害关系也相应地属于不同的类别。

与此同时,显而易见的是,决定这一法律边界不能由每个成员国的法院单方面作出,而且,,欧洲法院都需要拥有最终决定权。

我们关于欧洲法院混合议院的提案,尽最大努力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它重申了欧洲法院在决定联盟法律有效性方面的垄断权,但混合议院的组成以及我们提出的投票规则却非常重视成员国的宪法关切。我们的读者会熟悉“发言/退出”定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理。魏斯可能被视为对这一定理的粗心大意的演绎。在这个问题上,初步参考程序可能被视为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宪法关切,因此推动了退出。

因此,我们的建议不应被看作是对韦斯案的简单回应,一种针对“流氓”法庭的快速权宜之计,而应被视为一种理想的结构性修正,即使没有韦斯案,我们也会提倡这种修正。我们中的一个人早在 22 年前就提出了这一建议的早期(尽管很粗糙)版本(《欧盟属于其公民:三个不谦虚的建议》,第 22 届欧洲法律评论,1997 年),当时和现在一样,这一版本也是由对结构性难题的认识和认可所推动的,韦斯案只是其中一个例子,也是对欧洲司法系统“多元化中团结”元原则的更好表达。因此,不应仅从补救或预防功能的角度来看待和评估我们的建议。 

然而,现在我们来谈谈我们面临的问题的补救和预防层面。

什么可以阻止国家法院(同一个德国法院)无视混合法庭并做出 Weiss bis判决?我们的几位评论员告诉我们,唯一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法律的优先性。什么可以阻止国家宪法法院在混合法庭作出裁决后仍坚持国家宪法的优先性?”

是的,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国家宪法法院违抗欧洲法院混合法庭的裁决。但我们的论点是,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其合法性也将相应大大削弱。这不仅是因为这种司法管辖权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得到了增强,而且因为在作为条约修订的一部分引入这一程序时,不仅首要原则而且最终决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也将成为此类条约修正案的一部分。如果这给某个成员国带来了宪法问题,那么它将在批准过程中出现,也许需要进行宪法修正案。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院会脱离队伍。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