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条所规定的义务可以说必须与附件 9 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 结合阅读,。这些通常是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根据第 37 条和第 54 条第 l 款确定并作为公约附件通过的技术规范。最重要的是,中国并未选择退出与当前情况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载于公约附件 9。附件 9 第 8.12 条规定:“缔约国应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这里,我想起了国际卫生条例第 6 条和第 7 条。这些规定要求各国向世卫组织通报其领土内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并在有证据表明其领土内发生了意外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时与世卫组织分享所有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可以说,中国违反了第 14 条。 6 和 7 有关 COVID-19(例如参见此处和此处)以及 萨尔瓦多 Whatsapp 数据 附件 9 中的参考资料可以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供解决此问题的管辖权。
基于 SARP 的索赔?一条未知的路线
学者们对理事会制定的标准是否对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存在分歧(例如,参见Cheng 的《离心倾向》第 206 页和Weber 的《芝加哥公约》第 21 页,他们主张这些标准具有约束力;而Buergenthal 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法律制定》第 78 页和Matte 的《芝加哥公约》第 378 页则对其硬法地位提出质疑)。由于各国可以根据公约第 38 条在通过标准和建议措施后三个月内轻松选择退出,因此可以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论点,即不选择退出的国家也受其条款的约束。
但是,附件 9 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可能不需要具有约束力才能产生实际效果。正如国际法院在捕鲸案(第 46 段)的判决中所确认的,国际组织机构的决定和建议,如果得到缔约国“协商一致或一致通过”,则对于《公约》的解释具有相关性,附件 9 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构成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a)条对《公约》第 14 条解释的后续协定(见诺尔特,关于后续协定的第三次报告,第 6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