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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受益人?

Posted: Sun Mar 02, 2025 10:14 am
by roselin97876
前两项利雅得协议多次提到签署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稳定和安全。直到第三项协议才首次提到非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埃及,尽管四方坚称,早先协议中对穆斯林兄弟会的提及是指埃及的局势。然而,埃及并非这三项协议中的任何一项的签署国,也不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6(1) 条规定,如果条约缔约方有此意图并且第三 智利 WhatsApp 号码数据 国同意,则第三国可获得条约权利;只要没有相反迹象,通常推定第三国同意。然而,国际法区分了为第三方创造的权利和仅为第三方创造的利益。例如,安东尼·奥斯特发现,“仅仅创造利益的意图(例如缔约方之间达成的限制有害排放的协议,而这事实上也会使第三国受益)并不赋予第三国任何权利。”(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同样,在上萨沃伊和热克斯地区自由区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写道:

不能轻率地假定,制定有利于第三国的规定是为了为其创造一项实际权利。……因此,根据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文书所获得的权利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必须确定制定有利于第三国的规定的国家是否有意为该国创造一项实际权利,而该国也已接受这项权利。


四方在国际法院的诉状中肯定地提出了这一问题,它表示:“[这些措施]还旨在促使[卡塔尔]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履行《利雅得协议》对埃及的义务(见诉状,第一卷,第59页,注154)。卡塔尔似乎没有对这一主张提出异议——但这样做正确吗?《利雅得协议》中唯一明确提到埃及的地方,可能就是赋予埃及实质性条约权利的意图的证据。第三次利雅得协议的文本指出,条约缔约方“致力于海湾合作委员会的讨论,支持埃及阿拉伯共和国,并为其安全、稳定和财政支持做出贡献……”此外,各方承诺“停止一切针对埃及的媒体活动”并“努力制止埃及媒体的所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