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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Posted: Sun Mar 02, 2025 10:18 am
by chandon55
保护标准

该条约确保了与传统双边投资协定相当的实质性保护水平。从附带标准开始,国民待遇标准适用于类似情况,这在第 6(3) 条的非全面清单中有所说明。最惠国标准适用于“进行投资和开展业务”。

受北美实践的启发,第七条规定,投资者有权享受国际习惯法所保障的最低标准待遇(MST)。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公平和公正待遇(FET)包括“根据缔约方主要法律体系所体现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得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程序中拒绝公正”,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是指“国际习惯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其余实质性条款,包括关于征用、资金转移和代位权的条款,也在很大程度上 多米尼加共和国 WhatsApp 号码列表 反映了合并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



绝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仅对国家规定义务(参见斯皮里顿诉罗马尼亚案)。相反,摩洛哥与尼日利亚之间的协定对投资者规定了一系列义务。投资者应遵守东道国和本国法律中最严格的环境评估筛选和评估程序,以及根据联合委员会商定的标准进行的社会影响评估(第 14(1) 和 (2) 条)。

根据该条约,投资者在设立后必须与东道国一道适用预防原则(第 14(3) 条)。他们还必须维持环境管理体系,在资源开发和高风险工业企业的情况下,还必须获得 ISO 14001 或同等环境管理标准的现行认证(第 18(1) 条)。此外,投资者必须维护人权并按照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 1998 年《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东道国和/或母国的国际环境、劳工和人权义务行事(第 18 条)。

投资应达到或超过所涉行业的国家和国际公认公司治理标准,特别是透明度和会计惯例(第 19 条)。此外,投资者及其投资应通过高水平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运营,并应适用国际劳工组织《跨国投资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以及具体或部门的负责任实践标准(第 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