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仲裁由委内瑞拉-西班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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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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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由委内瑞拉-西班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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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定双边投资条约确定双重国籍者的身份(主要)取决于条约本身的条款,特别是“投资者”一词的定义。然而,大多数投资条约只是要求个人拥有本国国籍,而没有(明确)解决双重国籍者索赔的问题。尽管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得出结论,双边投资条约本身的规定是确定双重国籍者是否有资格成为投资者的决定性标准?换句话说,仲裁庭在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双边投资条约国籍要求时是否也应该适用国际习惯法?

这一问题首次出现在正在进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中, Serafín García Armas 和 Karina García Gruber 根据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对委内瑞拉提起(参见Serafín García Armas 和 Karina García Gruber 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常设仲裁法院案件编号 2013-3)。在该案中,*委内瑞拉反对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理由包括,拥有被告国国 厄瓜多尔 WhatsApp 号码列表 籍的自然人不符合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尤其是当(如被告所言)他们与被告国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时。

鉴于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未能规范双重国籍者的身份,委内瑞拉援引了有关双重国籍的国际习惯法,以证明其反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特别是,委内瑞拉援引了主要有效国籍原则,根据该原则,双重国籍者只有在与本国保持更紧密的联系(个人、经济、政治等)的情况下才有权向本国提出索赔,但这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索赔人。

2014 年 12 月 15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委内瑞拉的论点,裁定根据特别法原则,确定双边投资协定项下属管辖权的唯一国籍标准是双边投资协定本身规定的国籍标准。因此,仲裁庭认为,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限制双重国籍者这一事实足以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并允许两名委内瑞拉投资者起诉委内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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