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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解释条约条款的德国和瑞士行政法

Posted: Sun Mar 02, 2025 10:49 am
by chandon55
仲裁庭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禁止进口投资者使用的关键原材料是否构成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的“具有与征收同等效果的措施”。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仲裁庭多数派的主要方法是借鉴国内行政法。他们明确指出,“解读德国和波兰的条约行政法实践将大有裨益”([79])。多数派审查了德国法律中关于征收的各种概念,认为经济价值损失是核心问题。鉴于原告的业务因禁令而完 爱沙尼亚 WhatsApp 号码列表 全被摧毁,多数派认为这是一种间接征收([89])。

在补充分析中,多数人引用了瑞士法律(尽管他们表明不是波兰法律)来阐述诚信概念。他们将诚信与合理预期原则联系起来,并列出了产生合理预期所需的五项要求(直接取自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然后,多数人将这一国内公法分析全盘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关于征收的规定([93])。

裁决中也对比例原则表示认可。依据德国法律的“特殊负担”理论,多数人认为,如果“一项措施具有普遍影响,但对特定所有权的负担却远远超过其他所有权利”,则可判定为间接征收 ([83])。八年后,这一理论在Tecmed v Mexico 案([122]) 中得到认可,并且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征收索赔案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James v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