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常设法庭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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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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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常设法庭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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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系列文章中的最新一篇(请参阅此处的介绍,第一篇关于费用的文章,第二篇关于程序时长的文章, 第三篇关于投资仲裁中多样性缺陷的文章),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联合国第三工作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改革学术论坛的个别成员撰写,与本周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工作组会议同时进行。本系列文章总结了学术论坛各工作组编写的更详细的概念文件。这篇文章总结了学术论坛第 6 工作组成员编写的更详细的概念文件(Steven Ratner为主席,成员包括

介绍

裁决者必须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是任何裁决机制()的核心,也是法治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基本原则。它在投资者与国家仲裁(ISA)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仲裁中,仲裁员通常只在特定案件中任职很短的时间,并且不是职业法官。

仲裁员独立、公正的要求通常见于适用于仲裁的程序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 年) 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可以设立一个包括上诉机构的多边投资法院,或者设立一个独立的上诉机构,以实现多元化和包容性。然而,鉴于可能担任该法院法官的人数有限,这一结果可能并不容易实现。

例如,如果一审法庭由 15 名法官组成,上诉机构由 6 名法官组成(如 CETA 所设想的那样),那么将有 21 人被任命为法官。通过集中创建候选人名单,考虑到各国希望强调的因素,可以确保这 21 人达到性别、国籍、经验、种族、法律培训和经验方面的平衡。鉴于各国可能希望任命知名法官,MIC 完全有可能复制我们现在在 ISDS 中看到的不平衡。如果各国或各国集团拥有独立权力来选择法官,并且它们不协调这些选择,那么每个法官都可能具有相似的特征。因此,在 MIC 情景中实现多样性取决于各国做出的选择。各国将有权选择一组包容而多样化的决策者,但它们必须使用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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